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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男生“迷奸”女友终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 | ||
发布时间:2010/12/12 18:47:53 发布人:网络游民 点击:160 | ||
据了解,来自江苏的小陈和小薇曾是高中同学,后来分别考入北京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成为男女朋友。 2009年5月3日,小陈为挽回与女友小薇的感情,以谈分手为名将小薇带到北大南门附近一家宾馆开房。在宾馆内,小陈骗取小薇喝下一杯事先放有春药的矿泉水后,强行与小薇发生性关系。 小薇回到学校后,向新男友哭诉了自己的经历,新男友立即打电话让小陈到北航把事儿谈清楚,并报了警。小陈很快被警方抓获。 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小薇称当时自己四肢无力,小陈为了不让她出声还捂着她的嘴。 2009年10月底,海淀检察院以小陈涉嫌强奸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就在该案即将开庭时,小薇给公检法三部门分别发信,表示她与小陈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小薇在信中说:“当时我也明白开房会发生性关系……开始我是有些不愿意,但他并没有强迫我。” 警方随后多次找小薇谈话。小薇最后承认,她是受小陈家人多次恳求后,一时心软才同意递交一份翻供书面材料的。 2010年5月初,此案在海淀法院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小陈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强奸,称二人真心相爱自愿发生性关系。 法院判决 2010年5月25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陈强奸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之后小陈提出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一分检对此案提出审查意见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时隔半年之后,一中院于12月8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小陈欺骗小薇喝下了事先已掺有药水的矿泉水,后强行与小薇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已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裁定维持原判。 对于检方“发回重审”的意见,一中院认为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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