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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误报"批示"背后的真问题 | ||
发布时间:2010/7/8 8:41:01 发布人:网络游民 点击:104 | ||
委员长本来没有在此案作出批示,但相关检察官和媒体却称“作了批示”,无论是说谎还是误报,都是不应该的。不过,比相关部门关注于所谓误报本身,我倒想问一下,如果没有阴差阳错的误传“批示”,这个案件会有今天这样让人感到满意的结果吗? “批示”误报的第一种可能,是受害人自身的误传或者虚报。请注意,受害青年被警察枪击是在2000年7月24日,而检察机关对该警察立案侦查是在2006年,时隔6年之久。可想而知,受害人及其家属经历了怎样艰难的上访历程,也许就是受害人本身在上访过程中,以讹传讹听到了吴邦国委员长对本案有批示,而迫不及待地向相关部门传递出这个信息的。要不,怎么解释“此后,经过不到一个月的调查,一起被拖延了6年之久的涉嫌故意枪击伤人事件有了结果”? 另一种可能性是,“批示”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身故意放出的“烟幕弹”,目的是为了排除不当干扰。如今,检察机关办案并非在空中楼阁,而是在种种干扰甚至是非常恶劣的环境中进行的,有的是来自亲朋好友的说情,有的是来自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阻力,更多的是来自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而称有“批示”,这就可以大大地减轻阻力,甚至能得到上级的大力支持。你看,媒体报道“批示”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卫国在转载该报道的省检察院《网络资讯》第6期上作出批示。该院反渎职侵权处处长宋东锦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应对事宜”。“海南省公安厅厅长贾东军先后两次主持召开厅党委会听取案情调查汇报,并专题研究该案的核查工作,作出具体工作部署。”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案法院最终对涉案的4名警察都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前不久媒体就报道:2007年9月,被误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死在了公安局刑侦大队。施暴的湖南新田县公安局两名警察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继续供职于公安部门。检察院抗诉后,此案发回一审法院再审,结果与原审相差无几:两名涉案警官一个被判缓刑,一个免予刑事处罚。海南这起案件判处比湖南的判决相对公正,能说跟媒体误报“批示”没有任何关系吗? 媒体误报“批示”真实的问题在于,我们司法、执法大量存在依靠领导批示的现象。受害人需要领导的批示来督促公安检察机关启动侦查程序,而公检法有时也需要领导的批示作为“尚方宝剑”来排除地方领导的干扰;甚至媒体也需要一个“领导批示”作为噱头,以吸引更多读者的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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